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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费已获赔医保能否再报销吗-【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0:49:29 阅读: 来源:玄关厂家

问题

­  5个月前,我被小车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通过双方协商,肇事方赔偿我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近日,我要求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用,却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理由是我无权获得双重赔偿。请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

­  答复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正确的,即你无权同时获得来自侵权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双重赔偿。

­  一方面,从民事赔偿原则上看,侵权人赔偿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能同时并存。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和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用,是对医疗费用不同渠道、不同性质的处理,但这并不等于两者可以重叠、交叉。因为就侵权损害赔偿而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其赔偿应当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使受害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  本案中,既然你从侵权人处获得了全部医疗费用赔偿,表明你已经不存在医疗费用损失,如果仍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无疑会使你得到了超出财产损失之外的费用,从而违反了损失填平原则。

­  另一方面,从现有法律规定上看,你的请求为法律所禁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鉴于国家设立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并不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仅会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受损,还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引发侵害他人却不必由自己买单的道德风险,从而决定了只要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就不能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即使已经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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