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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期)

发布时间:2022-06-15 01:35:12 阅读: 来源:玄关厂家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期)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饮料,豆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速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大类食品782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饮料3大类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滥用农兽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污染物超标、微生物污染的问题。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咸阳市秦都区张立明生鲜店销售的鲜鸡肉,1批次金刚烷胺不符合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洋县中心市场个体户高某瓜销售的鲤鱼,1批次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三、渭南市临渭区站北俊斌农贸市场销售的黄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四、渭南市高新区杨乐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长黄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五、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美中乐便利店销售的韭菜,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六、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人人家超市销售的小金豆芽(黄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七、西安市雁塔区任港飞豆芽批发部销售的小黄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八、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客喜来商店销售的韭菜,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九、渭南市临渭区杨康曹豆制品经营部销售的黄二短(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十、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西路分公司销售的玉米面,1批次玉米赤霉烯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十一、标称丹凤晶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泉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眉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十二、标称商洛市井中悦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泉饮用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眉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十三、标称西咸新区北源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迪生活包装饮用水(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十四、标称陕西西咸新区海圣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特此通告。附件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附件2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附件3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x附件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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